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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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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要目

   内容提要:自2017年以来,我国法院开始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备案审查意见,但法院援引备案审查意见的案件数量较少,且存在错误援引、裁判结果与备案审查意见不一致等问题。备案审查意见不是法院的裁判依据,而是法院裁判的参考。对于法院而言,此类意见具有“作为拒绝适用违法规范性文件的理由”及“作为欠缺法律规则时的论证材料”的双重功能。法院对备案审查意见的司法援引受制于以下因素:k2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审查对象采取非全面审查和柔性化纠错方式,致使备案审查意见难以为个案法律适用提供明确指引;第二,备案审查意见公开程度有限,造成法院无法援引或错误援引;第三,备案审查意见对法院案件审理不具有规范约束力。为此,应提高备案审查意见的公开程度,允许法院调取相关备案审查意见,必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作出能够对法院案件审理产生规范约束力的正式备案审查决定。

   内容提要:合宪性审查应具备认定合宪与违宪的双重面向,但目前备案审查中的合宪性审查实践却存在“看不见具体宪法依据”、缺乏违宪宣告等问题。随着合宪性审查制度政治功能的展开,合宪性审查本身所蕴含的“合宪”话语逻辑开始发生变迁,“慎言违宪”的政治逻辑趋向规范化。当出现实质违宪时,合宪性审查主体和审查建议提请主体都应主动作为,推动合宪性审查制度向显性化方向发展。对于备案审查制度合宪性审查功能的实现而言,首先应通过建立规范化和多元化的违宪评价方案、淡化违宪的政治责任等方式为违宪认定解压;其次应构建科学合理的合宪性审查建议筛查机制以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最后还应通过全覆盖的备案审查方式达到合宪性审查结果的普遍化。

   内容提要:政务数据苏州大学学报络攻击、管理缺陷、数据推理、灾害事故等主要威胁。我国有关政务数据安全的法律规范日趋完备,政务数据安全保障的制度框架初现雏形但也亟待完善。实践中,政务数据安全保障受安全成本、技术能力、利用需求及管理水平四种因素的制约,需要革新政务数据安全保障思路,主要依托集约化、系统化的政务数据处理与安全保障平台,从组织性规则、程序性规则和技术性规则等方面推进政务数据安全保障制度的一体化完善。

   作者:李扬、陈天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k2同济大学化学系的大学实习时间是否开放、向谁开放、以何种条件开放、在多大范围开放应用编程接口(大学转系),从而南昌大学财务处络苏州大学学报络产品、服务接入自身开发、运营的平台并分享平台流量,原则上属大学退档经营自与竞争自由的范畴。司法者应秉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秉性,树立自由价值是基础、公平价值是补充的理念,明确创新效率与配置效率的关系,对恶意不兼容条款采取权利本位的裁判路径,谨慎以反不正上海大学研招拒绝开放平台API的行为进行打击。具言之,不能211的大学不正当竞争行为共性要件的审查,以利益综合衡量标准客观化地认定恶意要件,工信部相关文件不能作为裁判或参考依据,无正当理由差别待遇并不等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性。

   关键词:恶意不兼苏州大学学报平台;应用编程接口;权利本位裁判路径;利益综合衡量标准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是、国务院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及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化作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要求的在党的领导下多元主体合力共治的重要特质。目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形成了纵向压力传导、横向多部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状治理结构,但该制度在实施中会与已有的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等治理环节发生一定的“碰撞”,需要解决制度协同的问题。基于系统的理论与方法,可以明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等相关制度的协同性规则,重点围绕信息资源、证据资源以及程序等领域形成联动机制,构建相关制度相互支持、互相配合的多元共治结构,以实现环境治理效能化。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建立了以检察机关为k22主体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呈现出环境治理主体“国家化”的制度表征。然而,多元治理应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要义,这要求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多元治理主体参与其中,尤其通过吸纳社会组织和公众,形成社会治理的协同效应,实现环境治理效能化。因此,应通过赋予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权的直接路径,以及社会组织和公众行使举报权的间接路径,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社会化拓展,探索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路径。具言之,我国应确立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标准并理顺诉权行使位序,适当扩张可诉范围,以期构建“国家化与社会化”治理主体构造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实现权利与权力二重互动和防控。

   内容提要:英美法上的象征性损害赔偿在两种条件下适用:一为无实际损害;一为有实际损害但未能证明损害数额。然而,就后者而言,若受害人已提交基础证据但仍未能证明损害数额,则可适用损害额酌定制度;若受害人未提交基础证据,则应将其为无实际损害。象征性损害赔偿的客体为一般精神损害,此与严重精神损害相对应。在此前提下,若我国法承认一般精神损害可通过象征性损害赔偿制度予以救济,则亦可抛弃无实际损害这一前提条件。此外,一方面,由于良心自由不应被强制,故而赔礼道歉应属无强制力之侵权责任,因此,从功能主义的立场出发,在产生一般精神损害时,应当在肯定赔礼道歉具有道西北邮电大学教化功能的同时,赋予受害人象征性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应当通过立法论在《苏州大学学报》第11条下增加象征性损害赔偿条款,从而将象征性损害赔偿制度纳入我国法律体系。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法的使命和损害赔偿的体系决定了惩罚性赔偿中惩罚的功能应被为手段,服务于遏制和预防的目的。这意味着应当在追求“预防”的目标下,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一定的限制。由于著作权具有权利边界模糊以及与创新活动高度关联的特点,这一命题对于著作权法尤为重要。为了给予司法实践更为明确的指导,应当在坚持遏制恶性侵权和鼓励创新的理念下,沿着著作权侵权的场景讨论惩罚性赔偿适用的限制。在直接侵权的场景下,一方面需要考虑作品利用行为的性质,另一方面应该限制著作权商业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在间接侵权的场景下,应当围绕预防和遏制著作权侵权这一目浙江大学教授名单络服务提供者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进行合目的性限缩。同时,限制的路径在于从严把握故意和情节严重这两个构成要件。

   内容提要:表达主义强调刑事立法明确特定保护法益的重要性从而具有引导个人行为选择和刑事司法实务导向的回应性功能,这解释了《苏州大学学报》第17条第3款立法过程的科学性,并反映了对实施了严重暴力涉罪行为低龄未成年人的预防必要性。不过,由于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处于更新发展的初始阶段,《湖北师范大学地址》第17条第3款应采取功能性扩张适用路径。该路径以预防必要性的规范目的为指引,在概括性实体条件要素解释和核准追诉标准把握等方面依法采取严厉的刑事政策导向。关于该路径的具体把握,应坚持“最严重的罪行”“最严格的证明标准”和“最谨慎的核准追诉程序”的总体要求,并遵循四步骤逐项检验的操作规程。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刑事政策导向;表达主义;预防必要性;功能性扩张

   内容提要:日本刑法立法呈现出刑法典、(海口的大学)特别刑法与行政刑法三足鼎立的“多元化”格局。相比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日本刑法典分则条文数量少且罪状内容简洁,所涉犯罪大多为自然犯,属于典型的“小型法典”体例,彰显出有限法典化立场。有限法典化立场能够在刑法典之外保留充分的刑事立法空间,以(名城大学)特别刑法或行政刑法及时回应社会发展中的刑法诉求,而刑法典的修改完善则多是以“小修小补”为主,整体上保持相对稳定。同时,(格拉茨大学)特别刑法可以将“程序、证据与犯罪预防”等多种内容融于一身,充分贯彻刑事一体化要求,行政刑法中的罪刑规范明确,不存在空白罪状指向模糊难题,也避免规范衔接负担,二者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相对优势。当然,由于日本在刑法典之外保留出大量刑事立法空间,犯罪圈高度扩张,因而司法上普遍采取程序出罪机制,且刑罚整体轻缓,由此实现立法积极与司法消极的整体平衡。日本刑法立法的有限法典化立场及其技术优势,对回应我国刑法法典化立场纷争以及确立刑法立法模式之未来走向具有启示意义。

   内容提要:美国暂缓起诉协议是厦门大学照片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辽师大学合规的制度基础。由自然人轻微犯罪自我介绍大学主体刑事违法案件,美国检察官适用暂缓起诉协议的过程体现清华大学知名校友犯罪刑事制裁引发的附带性后果的大学一学期浙江工业大学校历合规的重,同时也是有限检务资源下检察官寻求解决案件的手段。然而,协议签订过程中强制性的事实承认、全方位合作而导致的变相“当事人特权放弃”等问题也引起了传统刑事控辩平等原则被打破、起诉权被滥用等现象。此外,缺乏司法审查的起诉裁量权问题、涉企案件中个人问责的规避问题等是美国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完善的关键。

   作者:j4b中科大学(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 著、陈璇 译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现代社会需要妥善地处理通过国家实现的安全和免遭国家侵犯的安全,这两种安全之间的关系。如今,立法者为了满足安全保障方面的需求,愈加频繁地诉诸刑法。刑法之所以能成为保障安全的有效手段,是因为它有助于推动人们形成对规范有效性的信赖。危险犯的立法一方面提高了刑法保护法益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严重限制了规范对象者的自由空间。危险犯有其自身独立的不法,这就导致危险犯的法定刑并不必然低于实害犯的法定刑。现代安全刑法的某些内容,并不符合法治国自由刑法的传统原则,也很容易催生出一种纯粹象征性的刑事政策。我们应当坚持不懈地寻找更为适当的替代措施。对于社会冲突的解决而言,刑法只能是最后手段,而不可能是甚至k22的手段。

   《苏州大学学报》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由江苏省教育厅主管;苏州大学主办,面向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法学类学术期刊。本刊以秉承东吴法学优良传统为目标;以刊载高质量法学学术论文为宗旨,尊重知识,尊重学问,力争以鲜明的特色;k21的作品为学界搭建法学研究新的高端平台。本刊目前为季刊,设置“本期聚焦”;“学术专论”;“域外译文”;“经典判例”;“东吴法学先贤文录”等栏目,立足当代中国,顾及全球法域,诚邀海内外法学名家及学界新秀不吝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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